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发布以后,社会舆论对“发票新政”看法不一,不少人认为此举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开票效率,给纳税人增加了“麻烦”。

  笔者认为,“以票控税”在我国税收征管体制中已经并将长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借助信息化手段,以税控发票为载体,通过大数据系统提高征管效率,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现象,引导纳税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征管实际。可以想见,发票管理力度只会加强,不会削弱。

  纳税人应当理解发票在税务管理中的重要性。发票管理的力度越大,对合法经营的纳税人就越有利,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就越小。

  纳税人还应当领会发票开具要求的精髓,一要严守虚开红线,确保发票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二要准确完整地填写发票抬头和税号;三要正确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编码;四要关注特殊业务的开票要求,如清单开票、备注栏、盖章等。

  从技术上讲,纳税人做到这四条并不难。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对于零售业、服务业等开票量较多的纳税人而言,确实存在开票信息填写工作量较大、备注栏容易漏填、开票时间较长等问题,或多或少会引起受票方(多为个人)的不满。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开票效率问题,当务之急是要改进增值税发票的版面,以方便纳税人开票,降低遵从成本,从而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一是将票面购买方信息从6项精简为2项,即只保留“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两项,其他信息删除;销售方6项信息可以保留。

  二是逐步推进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关联数据库建设,实现输入税号,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或者输入纳税人名称,自动带出纳税人识别号。

  三是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之后增加一个栏次“税收编码”。

  四是对于需要在备注栏注明信息的特定业务,通过开票编码建立勾稽关系,提示纳税人在备注栏注明必填信息。如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工程服务,选择编码开票时,开票系统自动弹出提示“请在备注栏注明项目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

  五是删除票面上“收款人”“复核”两项信息,保留票面“开票人”信息,并从税收政策上明确,统一填写开票人的实名。(《中国税务报》2017年7月19日 何广涛 汪杰 作者单位:小陈税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仙居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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