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下,税总大幅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对纳税人可谓一件好事。

1、提升纳税人办税“获得感”,不再来回折腾

报批、备案的时代,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需要经税局审核批准。资料被打回重做、纳税人税局公司两头跑,往往是常态!

现在可好了,部分涉税资料不必向税局提交。直接享受优惠,税局事后监管核查!这大大提高了纳税人的办事效率!

2、减轻税务工作量,优化营商环境

举个栗子:2018年成都高新区新登记新经济企业11139家,增速达25%以上,新经济企业总数超8万家。

国地税合并后,税局又有多少人员呢?窗口54个,税务干部20人,协税员101人。日均接待纳税人约3700人次。窗口日均接待纳税人约69人次。平心而论,税局的人数还是那个人数,新增企业越来越多。这办税体验能高吗?

试想:所有涉税资料都留存备查,税务人员将精力集中在新办、注销这些“疑难杂症”上,营商环境会更好的。

3、留存备查的“口子”,只会越来越宽

2015年,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备案,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2016年,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附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即视为履行备案程序。

2018年,对纳税人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2019年,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下一个是......

注:专项附加扣除留存资料清单

今后的趋势是取消全部备案,改为资料留存备查,减少上门办税事项。

涉税资料留存备查,是祸?

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涉税资料留存备查也不例外。

1、涉税风险转嫁给纳税人

报批、备案的时代,税务还会把关审核,帮助企业完善资料,确保符合文件要求。留存备查的时代,如果财税人员对留存备查不熟悉、不尽心,资料缺失的风险会越来越高。如果企业不主动邀请税务服务,税务机关难得下户审核。

出了问题,谁负责?还是咱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等有关涉税资料,确保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且一般而言,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可以预见的是,税务机关必然会进一步强化事后管理与跟踪监督力度,更加强调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秋后算账”将面临巨额“补税+滞纳金+司法风险”

案例:某公司注册在前海,经营范围是经证监会和期货业协会批准仓单服务、合作保值、基差交易等业务,已享受了15%税率的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局在辅导其纳税自查时发现其提供的业务合同、纳税证明及申报表等有关资料均无法表明其符合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最终该公司补缴税款、滞纳金总计398.2万元。

税局强化优惠享受主体事后监管,一旦发现没有备查资料或者资料不完善、造假等等,或者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其他涉税问题,纳税人将面临巨额的“补税+滞纳金+司法风险”。

政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又该如何适应?

1、完善财务内控制度

保留好相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证明等证据,并进行归类、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对于留存备查的资料,妥善保管,保管期限可参考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留存备查资料保管期限,即10年。

2、提升财税人员专业水平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要求下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是否能享受、留存备查资料是否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若财税专业人员都不能自行判断甄别,贸然享受优惠政策,巨额“补税+罚款+滞纳金”只是迟早的事情。

3、邀请第三方参与管控

涉税风险如何把控?纳税人可保持与第三方中介机构和税务局的沟通,能否对优惠政策进行专业的准确判断、能否准确理解税前扣除条件?能否及时梳理和准备各类备查资料...这些事情都可交由第三方进行处理。毕竟:“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纳税人还是得为自己设置一道“防火墙”!

来源:众智财税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