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四月中旬,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进行时,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关注点在哪里?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多少,涉及的风险科目有哪些?

河南省税务局前期发布了《企业所得税风险提醒》

税前扣除类

工资薪金支出

(1)风险描述:

①工资支付对象不合规,不应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

②工资薪金支出不合理,五项原则未同时具备,五项原则为: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③工资薪金总额不合规,不应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④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⑤企业对已预提而在年度汇缴结束前未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工资在汇缴年度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⑥股权激励部分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风险提醒:

工资支付名单上的人员是否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工资薪金支出是否以合理为限度,五项原则是否同时具备;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有无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等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已预提未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已进行纳税调整;股权激励部分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4)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职工福利费

(1)风险描述:

①企业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超过了工资、薪金总额的14%;

②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等,未进行纳税调整。如:将职工福利费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按计提数、不按实际发生数扣除职工福利费;将上年超限额的职工福利费余额结转本年扣除等;

③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未单独设置账册,未准确核算;

④对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划分工资性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2)风险提醒:核对职工福利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查看是否有违规混淆或超限额列支、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核算职工福利费;已计提未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进行纳税调整;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人员福利费支出是否正确。

(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4)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工会经费

(1)风险描述:

①企业扣除的工会经费,超过了工资、薪金总额的2%;

②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的确认原则,支付凭据不合规等,未进行纳税调整。如:将工会经费支出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不作纳税调整;本年未达比例,将上年超限额的工会经费余额结转扣除;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等。

(2)风险提醒:核对工会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查看是否有超限额列支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特别注意工会经费支付凭据是否合规。

(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4)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职工教育经费

(1)风险描述:

①企业当年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了工资、薪金总额的2.5%(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据实列支);

②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将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不作纳税调整;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作纳税调整等。

(2)风险提醒:

查看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是否有违规混淆或超限额列支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学历、学位教育费用在企业教育经费中列支,特别注意已计提未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4)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风险描述:

①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风险提醒:结合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文件、各类保险合同,核对账面计提和发放情况,重点是超范围、超限额列支以及已计提未上缴的各类保险金、公积金,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1)风险描述: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部分未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风险提醒:结合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文件、各类保险合同,核对账面计提和发放情况,重点查看超范围、超限额列支以及已计提未上缴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业务招待费

(1)风险描述:

①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正确归集;

②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进行申报,即: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③筹办期企业是否将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60%比例计入筹办费;

④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超过规定范围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该类型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风险提醒:成本科目中发生业务招待性质的费用,结合管理费用-其他、销售费用-其他等科目的明细科目,归集计算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查看申报额是否正确以及是否超限额列支;筹办期企业业务招待费是否符合规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超过规定范围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风险会计科目:成本科目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风险描述:

①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未进行纳税调整;

②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企业为30%,烟草企业不得扣除),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风险提醒:查看费用明细科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核算、归集是否合规,对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4)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捐赠支出

(1)风险描述:

①捐赠的范围不符合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仅限于公益性捐赠;

②捐赠的途径不符合税法规定。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公益性捐赠才可以税前扣除;

③捐赠的凭证不符合税法规定。企业在对外实施捐赠时,必须向接受捐赠的部门索要合法有效的凭证,即:财政部门印制的、加盖有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④捐赠支出(含结转扣除部分)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未做纳税调整。

(2)风险提醒:核对捐赠支出,查看捐赠的范围、途径、票据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核对是否超限额列支。

(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其他、营业外支出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总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风险描述:

①超过税法规定比例(财产保险15%,人身保险10%,其他企业5%,证券、期货、保险代理据实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其他费用科目,未正确核算;

③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在税前扣除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

④企业在税前扣除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没有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2)风险提醒:查看“销售费用”等科目,核对是否正确核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存在超过限额部分的或者其他不予税前扣除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3)风险会计科目:销售费用等。

(4)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成本类

(1)风险描述:

①将无关费用、损失和不得税前列支的回扣等计入材料成本;

②高转材料成本;

③材料定价不公允,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转移利润;

④高转生产成本;

⑤未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重复入账、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

⑥高耗能企业,能源价格及耗用量的波动与生产成本的变化不符合逻辑关系,存在虚列成本的风险。

(2)风险提醒:

①查看采购成本是否正确;

②比对同期正常耗用量等,查看是否有高转材料成本的情况;

③比对材料及其运输成本,查看有无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情况;

④核对领用材料的计价是否真实,查看有无提高生产领用计价或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问题;

⑤有无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查看有无重复入账或者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的情况;

⑥查看产成品账户贷方是否与生产成本-动力、制造费用-动力、管理费用-水电的借方发生额相联系。

(3)风险会计科目: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成本等科目。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利息支出

(1)风险描述:

①超限额列支利息。如:企业向职工个人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未区分资本性利息支出与收益性利息支出。对于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混同收益性利息支出,一次性在税前扣除,没有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没有按照有关资产折旧、摊销的规定分期计入企业的损益;

③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的部分,企业申报扣除未相应调增相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④关联企业间的利息支出不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未对相关利息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⑤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以证明其真实性、合规性。

(2)风险提醒:核对企业贷款来源结构,查看是否有向职工个人借款,是否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关合同;查看利息支出的性质,区分资本性利息支出与收益性利息支出;查看企业关联借款合同,是否有超过税法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企业与关联方实际税负等。

(3)风险会计科目: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租赁费用

1)风险描述:租赁费用税前列支错误,如:一次性列支房屋设备租赁费,未进行纳税调整。未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在税前一次性扣除,没有按照规定通过提取折旧的方式分期扣除。

(2)风险提醒:结合企业各类租赁合同,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结合在建工程、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管理费用-租金、制造费用-租金等科目,看是否正确归集租赁费用,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成本科目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折旧和摊销

(1)风险描述:未按税法规定,自行扩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有差异,未对折旧、摊销额进行纳税调整;未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方法进行折旧和摊销。

(2)风险提醒:核对资产计价,如: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资料,查看外购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是否正确;查看折旧和摊销核算方法和计算金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1)风险描述: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未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如:在建工程等非销售领用产品所应负担的工程成本,记入“主营业务成本”,减少主营业务利润;大型设备边建设边生产,建设资金与经营资金的融资划分不清,造成应该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划分不准确;将购进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记入低值易耗品,一次性在税前扣除;把取得的无形资产直接作为损益类支出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成本、费用中直接列支;未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进行摊销等。

(2)风险提醒:查看“在建工程”等科目明细,核对是否有应资本化的支出未计入相应科目;查看期间费用中是否有直接列支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

(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各类预提、准备金支出

(1)风险描述:

①将计提的各类预提费用、准备金全额在税前扣除,对没有实际发生的各类预提费用、准备金,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②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以下简称“专项贷款准备金”)税前扣除不合规。一是混淆五级分类标准,多扣除专项准备金。没有按照人民银行的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标准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将低风险级别的贷款按高分险级别贷款提取扣除专项准备金;二是将五级分类中的一般类贷款按1%提取准备金;三是超范围计提扣除专项准备金。专项贷款准备金计提范围税收与会计有差异,税收认定的中小企业标准(财税[2009]99号)比会计认定的中小企业标准(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范围要窄;四是专项准备金与一般准备金交叉重复计提扣除。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本着从优选择的原则,可按照规定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也可按照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但不得交叉重复计提。

(2)风险提醒:

①会计上是否有预提费用、准备金,在申报时是否做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如有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的,查看“营业外支出”是否有预计负债发生;

②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与税前扣除是否正确,对会计与税收的差异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3)风险会计科目: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预提费用、预计负债、资产减值损失、各类准备金科目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

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

(1)风险描述: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方面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2)风险提醒:查看“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通讯费、交通费、担保费、福利费”等相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对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无关并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

(3)风险会计科目: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其他不得列支项目

(1)风险描述: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得扣除的八类项目,即: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风险提醒:核对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查看已计入损益的八类项目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查看各种准备金、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风险会计科目: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