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亏损弥补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是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3、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亏损年度,筹办费用支出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后仍有余额的,按照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放第五节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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