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一、税收立法

(一)概念及要点

税收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即特定的国家机关就税收问题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二)税收立法权及程序

1.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所行使的,通过制定、修订、废止税收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税收法律关系的综合性权力体系。

2.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的创制程序

(1)税收法律:

①创制程序(4项)

②有哪些(4法)

(2)税收法规——是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①创制程序(4项)

②有哪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都属于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法规是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三)税务规章

1.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

(1)税务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2)税务规章规定的事项在内容上必须是税务机关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凡不属于税务机关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税务规章无权制定。

2.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

3.税务规章的适用与监督

(1)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况下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税务规章的解释

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3)税务规章的适用。税务规章的适用规则包括:一是税务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二是税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都作出过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三是税务规章一般不应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4)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

①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就不再适用;认为应当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税务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5)税务规章的监督

①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税务规章

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税务规章可以“参照”适用,但对不适当的税务规章不能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但有权不适用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与特征

(1)含义: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2)特征:一是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二是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三是不具有可诉性。四是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2.权限范围:

(1)内容上的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种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

(2)制定权范围:县以下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3.制定程序:

(1)起草:制定机关的业务主管部门

(2)审核:各级税务机关的法规部门

(3)签署发布:局领导签发,公告形式公布

4.其他规定

(1)文件的解释权:文件的制定机关

(2)文件的实施日: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一般不得溯及既往

(3)文件的备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上级机关有审查纠正权。

(4)文件的清理:日常清理有税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在起草时一并进行;定期清理由法规部门负责,每2年组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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