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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备知识
1.流转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销售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2.增值额:从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商品与劳务的价值差额后余下的价值量。
3.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
4.价外税:是指在销售价款中不包含有税金的税。
5.链条税:实行商品或货物流转过程中每个环节只要有增值即要征收税款,而上一环节的销项税即为下一环节的进项税,因此,每个环节就形成抵扣链条。
6.购进扣税法: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等的进项税额,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当期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7.全面营改增:2016.5.1。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基本概念
1.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
特殊情况 | 纳税人 |
租赁或承包 | 承租人或承包人 |
代理进口货物 | 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 |
资管产品 | 资管产品管理人 |
建筑企业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且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 第三方(建筑服务实际提供者 |
2.扣缴义务人
(1)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来源:梦想实验班,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2)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两类纳税人的划分及标准
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两类纳税人的区别
区别 |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发票 |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核算 | 购进扣税法 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特殊情况下简易征收) | 简易征收法 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
进项 | 符合条件可以抵扣进项税 | 不能抵扣进项税 |
2.两类纳税人的区分标准
(1)一般规定
时间 | 纳税人类型 | 区分标准(年应税销售额) |
2018年5月1日前 | 生产货物、提供劳务(生产性) | 50万元 |
销售货物(商业性) | 80万元 | |
提供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营改增) | 500万元 | |
2018年5月1日及以后 | 不分行业性质 | 500万元 |
【解释1】分界线本数(500万元)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解释2】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一个月为1个纳税期限)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特殊规定
其他个人(除个体工商户外的个人) | (必须按)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可按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加油站 | 一般纳税人 |
三、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货物 | 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进口货物 |
劳务 |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对象为有形动产) |
服务 |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7项) |
销售无形资产 |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销售不动产 | 房、地一起转让 |
【解释1】必须是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解释2】
项目 | 应税服务 | 具体内容 | 备注 | |
1.交通运输服务 | (1)陆路运输服务 | 包括铁路、公路、缆车、索道、地铁、城市轨道、出租车等运输 |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 |
(2)水路运输服务 |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 光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 ||
(3)航空运输服务 |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航天运输,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 干租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 ||
(4)管道运输服务 | 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服务 | |||
特别提示: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
【注意】实质重于形式——程租、期租、湿租是连人带交通工具一起租,实质是提供运输服务;干租、光租是只租交通工具不带人,实质是租赁。
项目 | 应税服务 | 具体内容 |
2.邮政服务 | (1)邮政普遍服务 | 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
(2)邮政特殊服务 | 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 |
(3)其他邮政服务 | 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活动 | |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业务活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属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 ||
3.电信服务 | (1)基础电信服务(9%) | 利用固网、移动网、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及出租或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 |
(2)增值电信服务(6%) | 提供短信、电子数据和信息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 | |
4.建筑服务 | (1)工程服务 | 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
(2)安装服务 | 固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安装服务”交税 | |
(3)修缮服务 | 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 | |
(4)装饰服务 | 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 | |
(5)其他建筑服务 | 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等 | |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均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 ||
5.金融服务 | (1)贷款服务 |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
特殊: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保底利润,征收增值税。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税增长四 贷款服务不能作为进项抵扣。 | ||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 包括提供信用卡、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等服务 | |
(3)保险服务 |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 |
(4)金融商品转让 | 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 |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 ||
6.现代服务(9项) | (1)研发和技术服务 | 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如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 |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 |
(3)文化创意服务 | 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 |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案“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 ||
(4)物流辅助服务 |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 | |
(5)租赁服务 | (1)形式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 (2)经营性租赁中: ①光租、干租属“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②将不动产或动产广告位出租属“经营租赁” ③车辆停放、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3)租赁服务不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 |
(6)鉴证咨询服务 |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如:会计税务法律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 |
(7)广播影视服务 |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播映(含放映)服务 | |
(8)商务辅助服务 |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物业管理属“企业管理服务”,代理记账属“经纪代理服务”,不是“鉴证咨询” | |
(9)其他现代服务 | 纳税人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 | |
7.生活服务 (6项) | (1)文化体育服务 | 包括文艺表演、比赛,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提供游览场所等 |
(2)教育医疗服务 |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 |
(3)旅游娱乐服务 |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属“娱乐服务”,不是“体育服务” | |
娱乐服务不能作为进项抵扣 | ||
(4)餐饮住宿服务 | 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属于餐饮服务 | |
餐饮服务不能作为进项抵扣 | ||
(5)居民日常服务 | 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护理、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 |
不能作为进项抵扣 | ||
(6)其他生活服务 |
三、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货物 | 有形动产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进口货物 |
劳务 |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对象为有形动产) |
服务 |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7项) |
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其余6%) |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销售不动产 | 房、地一起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