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外企,2004年年底我公司预提了年终奖,但截止到3月底有一部分仍无法支付,需等五月份董事会召开后才能确定每人具体分配金额。但根据税法规定预提部分必须于三月底前支付。请问,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调减2004年成本后,待2005年实际发放,是否可以调增2005年成本呢?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按照财工字[1993]474号文附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年终奖、先进工作者奖、创造发明奖等非经常性的奖励支出,应从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支出,不应列入成本、费用。

上述可看出,工资(包括非经常性的年终奖)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只能是应付工资,不能预提。如果企业预提并且未支付,就应该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