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行政制裁→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基本内涵(4项法定):处罚(设定权、依据、主体、程序)法定。

提示: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公开 (1)处罚依据公开;

(2)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等)。

公正 (1)要防止偏听偏信;

(2)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

(3)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审执分开制度。

过罚相当(1)重过重罚、轻过轻罚;

(2)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相同情况相同处罚;

(3)处罚符合比例法则、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观规律。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1)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多个机关可以作出多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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