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和解

1.适用 依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复议的案件

2.时间 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NOT审理前,NOT作出后)

3.程序 自愿达成和解→提交书面和解协议(NOT和解书)→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4.效力 导致复议终止

(二)行政复议调解

1.适用的案件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2.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3.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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