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真题对于在进行税务师备考的同学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工具,今天小税学长就为大家带来了2021年税务师考试延考《涉税服务实务》考试真题及解析(多选题部分内容)的相关试题,同学们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一起来看一看。
二、多选题
1.下列专栏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反应的有()
A.待抵扣进项税额
B.销项税额抵减
C.进项税额转出
D.减免税款
E.转出多交增值税
正确答案:BD
参考解析:
借方专栏 |
贷方专栏 |
1 进项税额 |
7.销项税额 |
2.销项税额抵减 |
8.出口退税 |
4 减免税款 |
9.进项税额转出 |
5.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10.转出多交增值税 |
6.转出未交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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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税收违法行为应处以相关税费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有()
A.抗税
B.偷税
C.逃避追缴欠税
D.应扣未扣税款
E.骗取出口退税
正确答案:BC
参考解析:选项A,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选项D,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选项E,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无需并入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的有()
A.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
B.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培训费
C.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
D.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乘务训练费
E.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
正确答案:CDE
参考解析:选项A、B,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选项C、E,2012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选项D,自2011年7月1日起,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4.下列人员的劳务报酬收入所得适用累计预扣法适用七级累进税率扣除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有()
A.保险营销员的佣金
B.证券经纪员的佣金
C.房产中介员的佣金
D.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报酬
E.企业形象代表的报酬
正确答案:AB
参考解析: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下列处理符合现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
A.虽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仍应从抵扣之日起至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
B.因不能抵扣而依法追缴的已抵扣税款,从抵扣之日起至追缴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
C.因不能抵扣而依法追缴的已抵扣税款,不以偷税行为处以罚款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E.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正确答案:CDE
参考解析: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选项AB说法错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善意取得发票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选项DE说法正确。
6.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存在下列情形,应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的有()。
A.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B.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C.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E.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正确答案:ACD
参考解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人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①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②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③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④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⑤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⑥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税务师事务所有第①项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省税务机关应当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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