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将创投和天使税收优惠政策(即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由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推广到全国范围内实施。

事实上,早在去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根据最新的政策通知,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从政策通知的核心要点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个人合伙人可以分别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投中研究院方面指出,创投企业和个人天使投资者在申请这些税收优惠时,首先要明确享受优惠的相关条件。大致如下:

初创科技型企业(被投资企业):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公司制创投企业及合伙创投企业):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天使投资个人:

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投中研究院还指出,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在2017年7月7日《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中对可以享受该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提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

也就是说,享受该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要求:

1、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

3、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4、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5、创业投资基金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6、创业投资基金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澳银资本合伙人、执行总裁欧光耀表示,创业投资的这一所得税优惠最早可以追朔到2015年的一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1号),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时的政策仅限于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这次应该说是政策力度进一步加大,一方面适用对象扩充到了个人合伙人,另一方面投资标的也扩充到了初创科技型企业。对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发展,鼓励创投资金向初创期、天使期投资肯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虽然我个人认为,相对税收优惠来讲,更重要的还是投资收益,如果能做好投资,能保持持续稳定的较高收益,交税也是值得的,应该的。”与此同时,欧光耀指出,总体来讲,税务成本问题确实也是投资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毕竟对于投资人而言,20%的绩效报酬加上20%以上的所得税,收益的大半是拿不到手的。再加上管理费、流转税等,市场上真正能给投资者带来较高净收益的创业投资基金并不多,何况还有些创业投资基金是有限责任公司制,还存在双重税的问题。所以,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是能切中投资人的痛点的。

他举例说,投资出去1个亿,退出金额两个亿,全部都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即使所有费用都不算,实施税收优惠之前,计提20%业绩报酬,收益还剩8000万,再扣掉20%的所得税,净收益只有6400万元。实施税收优惠后,最高可抵扣7000万应纳税所得额后,只有1000万要交税,也就是200万元,相当于税负从20%降到了2.5%.所以,如果全部都投资到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话,税收优惠力度还是比较大的。但是,毕竟初创期项目投资风险也是相当大的,最终还是对投资能力和投后管理能力要求非常高。

在他看来,现在最主要的问题还是政策的具体落实问题,一方面,初创科技型企业往往本身制度并不健全,并没有形成完全的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比如研发费用统一口径等具体操作可能存在问题。对新的企业,可以一开始按照要求来规划或找专业机构审计,但对过渡期已经投资过的企业怎么来追朔,就可能是个问题。另一方面,创投基金很多可能是母基金套子基金的形式,这种情况下怎么穿透计算,各合伙人怎么去税局备案办理税收优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其实各地都存在差异。

“作为受托管理人,除了关心有没有税收优惠,最担心的还是各地政策及实施的统一性,就怕标准不一样。更担心投资人都知道或多或少知道有一些税收优惠,但实际很多因为标准、程序的问题,无法落实到位。”欧光耀说。

中美创投创始合伙人胡浪涛则认为,类似的政策一直都有,但是由于此前在实施过程中,申报环节过于繁琐,且各地标准不同,让很多机构都放弃了申报。对于新出台的政策,胡浪涛希望,在落地环节要有保障,减少申报环节和地方限制。“很多天使投资人或者机构的项目不是集中在一个地方的,可能分布在各地,税务系统是否支持联网申报,各地标准是否能统一,将是考验政策是否能够真正贯彻下来的关键。”

对于早期投资基金而言,胡浪涛建议,政策应该从基金的全盘来考虑抵扣税费。“要看到基金里有多大比例是做初创企业投资的,如果只看一个项目来计算税费,可能弥补不了整个基金的亏损情况。能否按照基金的组合盈利来交税,而不是针对单个项目来抵扣税费,也是整个行业的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