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30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免征个税优惠政策
  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不预征个税政策
  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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