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基层税务机关在探索建立以专业化稽查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由于受到认识、体制、手段、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突出打击税收违法上仍有许多不足之处。

当前稽查工作面临着不少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具体表现在:

1.涉税检查进入难。当前,政府尚处于转型期,为了谋求地方快速发展,积极推行招商引资,政府为了在竞争中占得先机,对企业出台许多优惠政策和各种许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进户检查困难。

2.执法手段不得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原有一些国营、集体企业已被民营、私营经济所代替。民营、私营经济大多都是家族式的经营管理,经营方式灵活,经营活动隐蔽。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偷税手段更加隐蔽,账外经营或真假两本账偷税日趋普遍,而其偷税的直接证据往往被隐匿在其住宅等处,且转移销毁资料比较迅速。在实施检查期间,明知纳税人有涉税违法行为,但纳税人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躲避检查、询问,限于执法权,税务稽查部门毫无办法,致使一些重大违法案件难以查处。

3.调查取证难。“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一切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应当严格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而要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为正确地适用法律奠定坚实的基础,就必须依靠证据,通过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税务稽查执法当然也不例外。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收集并运用证据主要是在稽查实施和稽查审理两个中心环节中体现。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法律性、知识性、专业性很强,始终是税务稽查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是制约稽查质量的一个主要问题。在税务稽查工作中,由于税务稽查取证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以及稽查人员的法律素质等原因,造成了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因证据不足或取证违法而败诉。税务稽查的取证工作包括了税务稽查证据收集、税务稽查证据的审查判断、税务稽查证据的运用等三个方面,以期达到规范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目的。税务稽查证据是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依据法定的程序收集的事实根据,并通过审查核实用以证明稽查对象税务违法事实情况的基础和依据。它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特点。随着涉税违法分子偷税手段的多样化,税务稽查的调查取证也越来越难,主要体现在一是利用不建账、不用票手段进行偷税。私营企业和小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普遍存在不按规定建账、记账,有的直接做假账,在购进货物过程中不索要发票,销售货物中不开具发票,使税务检查人员无账可查,无证可取。二是利用两套账或做假账进行偷税。不少数纳税人对必须开具发票的,设一套账,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以现金收取货款或以物易物等手段,账外循环、账外经营,另一套账,隐瞒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对内用真账核算收入和分配,对外用假账申报纳税,应付税务机关检查,使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无法取得真凭实据。三是利用电算化登录虚假的信息进行偷税。在电子商务和财务处理电算化的纳税人中,不法分子利用加密,更改电子数据,或利用多台电脑等技术手段,修改会计信息做假账,在税务检查中提供做假账的电脑给税务机关检查或直接将电子数据信息进行删除,使检查人员无法获取电子数据信息。四是利用不办理相关证件进行偷税。有的纳税人长期经营不办理相关证件,利用快速、简捷的通信设备、网络设备贩买贩卖,送货上门,提供修理修配,以现金交易进行偷税等。虽然这些手段很简单,但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却特别难。

4.查补税款执行难。“难”表现在很多方面,有的纳税人查后逃逸躲避执行;有的企业查后资不抵债无法执行;有的将资产过户转移至别人名下,没有留下任何资产,造成税务机关采取措施执行难;有的纳税人资金困难,一次缴清势必影响企业生存,难以按时追缴入库;有的企业经过政府改制,摇身一变成为新公司,留下空壳企业待执行,就算稽查人员按程序进行清算、核资、评估、拍卖,税款执行也是少之又少。稽查执行难的问题也成为影响稽查打击成效的“瓶颈”。

5.监督手段较落后。目前稽查“四环节”相互监督制约主要是通过对相互间传递的资料进行审核和审查,审核和审查主要靠人的经验和业务素质进行判断,存在很大的人为因素,有的问题不是从资料上能反映出来的,存在主观因素和随意性。虽然发展了稽查信息化,但其功能仍体现在简单录入状态,满足不了对稽查工作监督的要求,稽查质量难以真实反映。比如,检查的深度、质量一直是稽查工作控制的难点问题,目前对稽查工作的检查、考核,主要采取复查的手段,而复查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再加上复查率有限,就难以全面衡量检查深度。

6.案件处理不统一。主要表现在:税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适用上存在意见分歧。在税务稽查结束后,有的检查人员认为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相对于《行政处罚法》是特别法,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原则,自由裁量权只能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减轻及免予处罚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行政处罚;有的认为虽然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相对于《行政处罚法》是特别法,但《税收征管法》并未对减轻及免予处罚作出规定,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减轻及免予处罚的一般规定,如对纳税人查前自查或查中主动交待税务稽查部门未发现或未掌握的违法事实并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予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但在稽查工作实践中,税务稽查部门却很少在行政处罚中使用“减轻或免予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究其原因,主要是对“能不能适用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问题缺乏统一的法理认识,再加上受责任与风险意识的影响而不敢使用。

7.干部素质待提高。我局稽查力量相对薄弱,一是稽查一线力量明显不足。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难以满足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从而影响了稽查稽查队伍的质量。同时,根据《稽查工作操作规程》要求,将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但由于稽查人员不足,根本无法真正实现四分离,也无法保证四分离的有效远行,除了在人员数量上存在不足外,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也是一项的很突出的问题。在全面掌握和了解企业会计知识,会计电算化、查账软件、税收政策以及办案应具备的法律知识等相应的综合性办案人员少之又少。真正在检查过程中“进得去出得来”的稽查人员所占比例较少,这直接制约了稽查工作的开展和最终成效。二是少数干部敬业意识不强,工作缺少主动性,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稽查岗位需要,影响了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

8.强制执行措施存在的问题。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税务稽查人员遇到纳税人拒绝、阻挠等情形较多,有的是较为隐蔽的,如有的企业将销售款存在个人银行卡中,税务机关在税款强制执行时,无法通过银行直接扣款。现行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赋予了税务机关检查权和强制执行权,但强制执行的对象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案件企业的老板、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或其亲属等,税务机关不能或无法对这些人员直接采取强措施包括通知银行从当事人的存款扣缴税款,依法扣押、查封、拍卖、变卖部分商品、货物或财产用以抵缴税款。

目前,无论是征管部门还是稽查部门以及与银行、房管、金融、工商、海关、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机构协作过程中,都是根据各自的业务性质、主要职责、工作流程等,制定了一系列规范的工作制度,并确定了落实工作制度的相关业绩考核制度,这无疑为依法治税、规范行政提供了保障。但在一些工作层面上往往存在着“本位主义”,只注重各自工作的完成,而忽略了兄弟部门的工作需求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缺乏合作和大局观念,致使稽查工作难以为继。

提高稽查工作科学化管理的水平,是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前提。要综合运用各种措施,科学管理基础工作、科学监督稽查执法、科学发挥职能作用、科学建设稽查队伍,进一步加强稽查的科学管理程度,使案件查处顺利实施、干部队伍不出问题、征纳关系和谐发展。

1.严格执行制度,规范稽查行为。目前省局已制定完善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贵州省国税系统涉税审批工作办法(试行)》、《税务案件限时办结管理办法》、《稽查系统项目化检查实施办法》、《稽查系统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证了稽查权力的依法、规范、有序运作。下一步,还将规范和制定更加完善的各项制度规定,进一步夯实稽查基础。此外,在依托金三期等稽查模块的基础上,深化应用,逐步探索对稽查案件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控管理,初步实现机器管事、制度管人、人机结合的管理模式,加强对稽查案件执法的科学管理。

2.分析大案特点,选准打击方向。近年来,全国各地大要案件查处的数量多、案值高、范围广、查处难度大。对此,我们要定期对辖区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发案特点和违法动态,掌握案件分布和总体趋势,同时,加强对个案作案手段、规律方法的总结归纳,注重发现带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定打击重点,也便于发现税源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稽查建议和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从根本上堵塞征管漏洞,防范税收流失。

3.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执行手段,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提高案件执行效率。在日常案件检查中,在检查期间就要对企业的执行能力进行综合考虑,需要将执行环节前移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执行到位。对重大涉税案件,查处税款数额巨大,企业执行影响到企业生存和职工民生的,要根据企业发展现状,实施人性化执行,责令企业制定还款计划,按时按进度督促缴款。对一些较难执行到位的案件,将法律赋予的手段和措施用足用好,严防失职渎职。

4.加强协调配合,增强稽查合力。积极探索和完善稽查各项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增强稽查工作合力。一是积极主动协调地方关系。及时主动地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多汇报、多宣传,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稽查工作的理解,尤其是主管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以更好地促进工作,确保案件检查工作顺利开展。二是继续加强与协税护税部门配合。建立和固定长期的税警协作办案机制,同时建立税警协调和移送机制,构建平台,借助公安力量打击涉税犯罪。加强与地税稽查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加强国、地税稽查部门信息交换、联合办案等方面的深层次合作,形成查处合力,共同营造综合治税良好环境。三是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通力合作。建立案件审理、执行的快速协调机制,畅通与征管、法规部门之间的信息渠道,以利于案件得到及时审理、及时入库、及时结案。

科学监督稽查执法过程,在认真贯彻落实稽查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案件复查力度,强化对执法权力的制衡,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1.增强执法检查,突出过程监控。成立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进行执法检查。专门负责稽查系统异常数据信息的监控和考核,形成以异常数据分析-核查-复核-整改-追究为核心的执法检查机制。充分研究稽查考核指标体系,分析执法过错信息,及时核查整改,突出对程序合法性、实体规范性和适当性、执法效率性的监控。

2.统一执法尺度,规范处理处罚。统一案件处理尺度是公平执法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公平执法的有效途径。为此,税务稽查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消除分歧,正确把握好执法与服务、合法性与合理性关系,尽快依法建立操作性较强的税务行政处理自由裁量规则,明确税务行政处理自由裁量原则、适用情形和自由裁量尺度,以规范税务行政处理自由裁量权的使用,避免涉税处理差异化、处罚畸重畸轻等不规范现象的发生,消除责任与风险顾虑。

3.拓宽监督渠道,实施外部监督。稽查工作直接面向社会、面向纳税人,每位稽查人员的工作作风与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整体国税形象,为此,实施稽查执法外部监督,已成为稽查部门和国税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稽查政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实行全方位的“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通过互联网、涉税公告栏、报纸、电台等多种渠道,全面推行稽查职责公开、纪律制度公开、权利义务公开、救济方式公开、查处结果公开为主要内容的稽查政务“五公开”,将稽查执法办案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让社会监督稽查办案是否客观、公正、公平。推行实地回访制,充分了解纳税人对国税稽查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意见和呼声,进一步加强对稽查人员执法行为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外部监管,稽查部门领导要邀请纪检监察人员积极走访重点被查单位,了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的表现,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耐心解释,对群众反映稽查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认真落实,坚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