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并非仅仅涉及税务事项的处理,还与商业安排、合同签署等息息相关,同时,税务机关还比较关注纳税人财务事项的处理以及相关凭证材料。因此,税务筹划的开展,通常需要合同、财务等有机衔接起来,同时确保各项材料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一、合同签署
合同是现代商业交易的主要载体,理想状态下的税务筹划应该从合同开始,比如很多企业在转让不动产等资产时,会使用股权转让的方式,以降低流转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税法上,何为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并没有统一规范的界定,参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分析财税[2009]59号文,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转让标的不同。资产转让的标的是目标公司的实质经营性资产,股权转让的标的是目标公司的股权。(2)转让方不同。资产转让的转让方是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是目标公司的原股东。(3)转让程序不同。资产转让不涉及目标公司股东变化,不需经工商变更程序;股权转让涉及目标公司股东变化需经工商变更程序。
再比如,营改增之前,在我们接触的一个企业咨询案例中,在转让租用林地的树木时,由于合同中没有准确界定清楚转让标的是“森林资源”、“活立木”,而同时被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导致后续非常被动。
二、财务处理
虽然从本质上看,纳税和财务核算并没有必然的关系,但是现实中,二则却是密切相关的。主要原因在于财务报表以及相关的原始凭证是企业经营最为重要的记载材料,也是税务机关了解企业最为重要的材料。
比如,在科技类企业规划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过程中,研发费用辅助账已成为必要的条件。国税发〔2015〕119号文规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新规从之前要求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改为“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减轻了企业的会计核算负担,但是对于没有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企业而言,是一大挑战。国税发〔2015〕119号文附件包含了辅助账的样表,给企业以参考,企业应当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留存备查。具体流程包括:设立符合企业自身研发需求的科目与完备的凭证体系→收集原始资料(包括研发费用明细账、与研发活动有关的有效凭证等)→分项目、分年度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将有效凭证和辅助账进行比对核查。
三、一致性处理
虽然合同、财务、税务分属不同的体系,但是从企业经营流程来看,是具有一定前后顺序和内在一致性的,如果税务筹划仅仅从纳税一处着手,企业的财务、合同势必“暴露”问题,这些恰恰成为税务机关的切入点。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财务造假、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属于税务筹划的范畴,而且从根本上也没有办法实现内在逻辑的一致性。本质上,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高的工作,具有同时具备税务和法律的复合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主要是利用税法实体、程序、税收协定疏漏,借助于商业、合同、税法漏洞等达到不交、少交、晚交税款的目的。典型的税务筹划路径包括,搭建起最优税务架构、并购重组交易模式的选择、重大交易涉税条款的安排与筹划,行业性、区域性税收优惠资格的申请,递延纳税政策的运用,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运用,等等。而这些税务筹划都离不开具有合同、财务报表等“证据链”的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