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女车主虽然已经和奔驰达成和解,但是公众的疑虑并没有消解,调查也不可能停止。另外,这起社会事件引发的税务相关思考,也成为会计们最近讨论的重点内容。
奔驰再次道歉
奔驰事件又有了新进展!4月16日下午,北京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事件发展再次进行回应称,公司代表已于15日与西安车主进行面对面的坦诚沟通,并协调其与相关授权经销商达成谅解共识。并将对相关经销商的经营合规性展开调查。结果明确前,将暂停西安利之星4S店销售运营,立即执行。
奔驰再道歉!暂停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销售运营:
据报道,双方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对应了女车主此前提出的8条诉求。主要内容包括:
1、更换同款的奔驰新车,但依旧是以贷款的方式购买;
2、对该车主此前支付的1万余元“金融服务费”全额退款;
3、奔驰方面主动提出,邀请该车主参观奔驰位于德国的工厂和流水线等,了解相关流程。
4、赠送该车主十年“一对一”的VIP服务;
5、为女车主补办生日(农历),费用由对方全额支付。
税务部门正式回应
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
与此同时,税务局也给出了回应!
针对车主所反映的金融服务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已经前往西安利之星4S店进行了相关调查取证工作。16日,税务部门独家回应了目前调查的最新进展。
一、“金融服务费”支付给第三方为“垫资担保”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总经济师回应:通过我们调查取证的资料,我们发现所谓的金融服务费,是消费者也就是车主与4S店的第三方签订的垫资服务协议。车主要在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有一段时间和过程,第三方服务(公司)要替车主向4S店进行垫资担保,由此产生的费用,所以他们叫垫资服务协议。我们一般的消费者,可能也包括一些4S店,俗称之为金融服务费。
据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该事件所涉第三方公司名为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主所交的所谓金融服务费,实际上是该公司派驻在西安利之星4S店的工作人员收取的。在这份维权女车主与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垫款服务协议上,显示获批的贷款为419160元,其中3%,计12575元,为车主向元胜公司支付的报酬。
二、第三方收取3%费用,三分之二打入4S店账户
据税务部门介绍,根据税务部门初步掌握的情况,车主将钱打给了第三方,第三方收到服务费以后,又将部分的费用打给了利之星4S店,利之星4S店向服务单位开具了发票,也申报缴纳了税款。
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西安市莲湖区,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莲湖区税务局已在4月14日下午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莲湖区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科长:通过约谈的情况,元胜公司说他们确实是跟利之星有协作协议,他们有公司派驻人员在利之星进行服务费的收取。
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购车人按照贷款金额3%给元胜公司交纳钱款,元胜公司只留贷款金额的1%,另外2%打入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的账户。而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以信息技术服务的服务费为名,为陕西元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金融服务费到底合不合理?
虽然目前女车主已经和奔驰和解,但是调查不可能停止。
那条18分钟的录音,曝光了一个困惑中国车主多年的问题,为什么要给4S店交金融服务费?
录音中女车主提到,她付完首付款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通奔驰金融,还被迫缴纳服务费1.5万,对方还要求把钱转至一个私人微信,并且没有发票。交完这笔服务费,才接着为她办理后续业务。
事实上,女车主的遭遇,只是汽车销售行业的一个缩影。
根据央视财经的报道,在汽车销售业内,收取金融服务费实为“潜规则”。
有从业者向记者描述:
“金融服务费都有,比如您办齐所有的业务手续、申请的金融贷款、后续的审核,包括抵押登记,这些都是需要人员为您服务的,所以这部分费用肯定会有。”
重要的是,收取该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多数不能开具发票,属经销商个人所为,大多数4S店都存在这个问题。
▲ 图片来源:《都市快报》报道截图
梨视频的采访更加详细,一位4S店工作人员强调,金融服务费根据不同车型收取,进口车最高。
对于销售人员来说,最多可拿到金融服务费的50%作为提成,如果走量,最少也有10%,这已经成为汽车销售的重要收入来源。
更可怕的是,汽车销售准备了各种话术:
针对生意人,他们强调可以把首付之外的车款投入生意中,赚取的利润也比贷款利息多;而对于一般消费者,他们则强调没必要一下拿出那么多钱,给自己太大压力。
总之,就是引诱消费者放弃全款、贷款买车,以收取金融服务费。
奔驰女车主的家属在接受《北京青年报》“青流视频”采访时,提到过一个细节:西安利之星单店一个月销售量大约是400台,假设有一半选择贷款,每台收取一万多的服务费,每月合计就有300万,一年就是三四千万。
“金融服务费”到底是否合法合规?
现在来看,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已经成为一条产业链,4S店、销售人员、第三方以及金融机构都能从中受益。那么这种费用到底是否合规合法?对于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层面来看。
一方面,如果这笔费用直接写入发票,并冠之以“金融服务费”之名,则显然不合法。所谓金融服务费,是指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但是4S店和汽车公司都不是金融机构,没有资格和权力收入金融服务费。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认为,“从合法性角度来说,(4S店或第三方)收取金融服务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汽车经销商不是金融机构,也不能提供金融服务。所谓的金融服务费,实际是在骗车主的钱。”金融服务费是销售商的黑色收入,“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在民事价格以外的一种乱收费现象,明显违反了我国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
另一方面,如果这笔费用被冠以别的称谓,比如垫资服务费、中介费等等,那么法律并没有禁止。如果买卖双方经过了协商,而且有合同依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也可以收取费用,毕竟现在是市场经济。当然,其前提也在于销售一方没有欺诈或强制诱导等行为。
以此观之,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否合法合规需要具体来看。从西安奔驰女车主的案例来看,这笔收费存在有诸多不规范的地方,比如收费都没有开发票,因此叫“金融服务费”只是通俗称谓,而非法律意义的称谓。同时,由于销售人员当时极力劝说女车主申请贷款,也存在诱导消费的嫌疑。最终,这笔费用被退还是合理的。
其他车主的“金融服务费”能不能退?
西安奔驰女车主的“金融服务费”退了,曾经交过这笔费用的其他车主是否可以申请退款呢?这同样需要分类来看,如果消费者的购车合同里明确载明这笔费用并冠以“金融服务费”,则可以申请退款。但如果这笔费用没有开具发票,合同里也没有,或者说这笔费用是以其它的名义收取,而且在收取的时候给予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那么要求退还就比较麻烦。因此,那些希望退款的购车者赶紧去翻看购车合同和发票,如果被收取了这笔费用,一定要看清楚是以什么名义收取的,当时有没有被强制消费或者诱导消费,是否存有相关证据。
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背后的
七大税务知识!
一、疑问:4S店收取费用后只开了收据,没有开具发票,若是4S店财务上做了“未开票收入”处理,依法申报了税款,请问是否合法?在税务上如何处罚?
回复:即便是4S店收取费用后当期财务上做了“未开票收入”处理,依法申报了税款,但是由于未按照规定依法开具发票,这种情况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疑问:若是4S店收取费用后开了收据不开具发票,存入个人账户,而且不进行收入的确认和纳税申报,请问是否合法?在税务上如何处罚?
回复:属于偷漏税行为,需要补交税款,税务机关处以0.5倍--5倍的罚款及相应的滞纳金,并影响企业纳税信用。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疑问:汽车4S店若是在销售给客户汽车的同时,向客户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请问:服务费的增值税现在是按照13%还是6%缴纳?
回复:针对同一客户在销售汽车产品的同时提供服务属于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律按照13%缴纳增值税。
政策:《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四、疑问:什么是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
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五、疑问:什么是增值税上的兼营行为?
答复: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就是多种经营。
纳税人兼有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并且这些经营活动并不发生在同一(次)业务中,收取的各种款项在财务上可以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
六、疑问: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的主要区别?
答复:
1. 先看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货物销售和服务价款同时从同一个客户处收取,并且这种经营活动发生在同一项(次)业务中。税务处理: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适用的项目来缴纳增值税。一般情况下,销售货物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 兼营行为:兼营是不同的经营业务,不一定面向同一客户发生的。并且这些经营活动并不发生在同一(次)业务中,收取的各种款项在财务上可以分别核算。税务处理: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七、疑问:价外费用与混合销售的主要区别?
答复: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价外费用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价外费用不像“混合销售”或“兼营”,有独立的业务、明显的特征。价外费用往往是依附于“本业务”的费用。
提醒:在增值税上,“价外费用”与“混合销售”最后缴纳增值税的结果一致的。
站在注册会计师的角度
如何看待西安奔驰维权事件
随着事件的持续升级和发酵,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讨论,很多会计考生立刻看到这将是今年CPA考试非常典型的案例:
那么站在注册会计师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我们邀请了几位相对专业的朋友来对此事发表自己的看法,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吧~
@M*y
1、首先在整个事件曝光的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即西安奔驰4s店存在许多的风险,甚至有所谓的特别风险。所以首先明确审计的对象,即4s店的财务报表层次以及各认定相关层次的审计。
2、明确审计的具体内容。对于刚刚曝光的金融服务费业务,我感觉存在着极为重大的财务风险,因为它所付钱的流程不是通过正规的渠道来进行的,而是通过私人的二维码来进行付款的,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审计一下被审计单位的销售流程,首先要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程序,评估被审计单位的风险与了解环境,然后如果认为企业的控制无效的话可直接进行实质性程序,在认定层次方面检查销售流程的具体内容。
3.因为4s店是一个相当于奔驰总公司来说是一个分支部门,其4s店的管理层是否凌驾于企业控制之上以及是否有舞弊现象还需要进一步彻查,如果有迹象表明4s店的管理层有特别风险,我们注册会计师可以直接与治理层来进行沟通。
感觉还有好多环节需要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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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首先、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4s店可以确认收入,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维权人透露,其购车过程中存在销售人员误导现象,在审计方面,奔驰旗下销售人员一味追求利益而忽视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考虑受上级影响这个问题,层层上溯,管理层的管理风格可能只追求利益最大化,控制环境缺乏大的可信程度,可能不拘于部分认定,整个财务可能都存在问题。
其次就是相关的售后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很显然,4s店没有做到这些,应当承担责任。梅赛德斯-奔驰就车主被迫缴纳金融服务费称:未向经销商及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手续费。
存在经销商上级领导恶意收取不存在的费用如私人腰包,存在严重舞弊现象,且公司内控不完善,未能预防或发现并及时处理此种情况。
公司对于产品的验收存在疏漏;
员工只追求收益,忽视法律,存在误导和恶意收费现象;
管理层可能存在舞弊现象,额外收取的费用可能进入私人腰包;
售后服务不完善,收入可能存在发生认定,费用可能存在完整性认定;
管理层风格可能是利益型,对报表整体存在影响;
未能查出额外收费、售后不完善、销售人员违反规定。内部控制、内部稽核存在漏洞,未能预防或及时发现并处理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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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
首先这家奔驰4s店在内部管理控制方面上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及时做出该事件的应对措施,其次做出相应措施耗时将近15 天效率较低。
内部审计没有发挥出作用,没有通过系统、规范的手段来评估该奔驰车售后出现的问题以及出现该问题会有什么应对措施。对于风险的控制和组织的没有特别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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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
作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必须要在过程中以风险管理为导向,重点关注隐匿收入以及合法合规情况,很明显,本次焦点金融服务费,未被审计发现,是以前审计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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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应该是内控方面吧,企业内部管理方面不是很好,没有积极考虑照顾到消费者,不以消费者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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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注册会计师的角度,你又是怎么看待西安奔驰维权事件呢?请在下方留言区评论,发表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