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加税知识点梳理
资源税预计分值在6分左右,如下为附加税知识点归纳思维导图:
1.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消费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1.2税率
1.2.1税率的一般规定
1.2.2税率的特殊规定
①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
②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照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③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④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⑤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⑥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
⑦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⑧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两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⑨铁道部(现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税率统一为5%。
1.3计税依据与应纳税计算
1.3.1计税依据
①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
②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附加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③城建税以“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两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附加税。
④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附加税。
⑤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附加税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附加税。
⑥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后,以合作油气田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依据,缴纳附加税。
⑦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附加税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总结】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免抵要缴。
1.3.2应纳税的计算
附加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 出口增值税免抵税额) × 适用税率
1.4税收优惠
①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附加税。
②对由于减免“两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附加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两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附加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人附加税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附加税。
③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附加税。
④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附加税。
⑤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自2010年 5月25日免征附加税。
⑥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附加税。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附加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附加税。
⑦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附加税。
⑧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附加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1.5征收管理
1.5.1纳税环节
附加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两税”的环节。
1.5.2纳税地点
1.5.3纳税期限
由于附加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两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两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2. 考前试题
1.下列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B】。
A.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的,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予以退还
B.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般按纳税人所在地适用税率确定
C.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D.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案】B
【解析】选项 A:对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选项 C: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选项 D:对出口产品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进口货物不征收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下列属于城建税计税依据的是【D】。
A.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
B.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
C.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
D.国内销售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答案】D
【解析】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国内销售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因此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是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3.某企业地处市区,2014 年 5 月被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 45000 元、消费税 25000 元、所得税 30000元;还被加收滞纳金 2000 元、被处罚款 50000 元。该企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B】元。
A.5000
B.7000
C.8000
D.10000
【答案】B
【解析】应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5000+25000)×(7%+3%)=7000(元)。
4.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代扣代收“两税”的义务人未代扣代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是【B】。
A.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地
B.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C.扣缴义务人应税行为发生地
D.纳税人所在地
【解析】代扣代收“两税”的义务人没有代扣代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答案】B
5.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CE】。
A.纳税人直接缴纳“两税”的,在缴纳“两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B.中国铁路总公司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统一确定为 5%
C.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两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税率
D.对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办法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并返还
E.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