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审理(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一)审查的内容
具体内容包括:(1)对事实的审查(证据合法?形成证据链?);(2)对主体的审查;(3)对依据的审查;(4)对权限的审查;(5)对程序的审查;(6)适当性审查。
(二)审理期限
1.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行政复议期间专门事项鉴定所用时间以及现场勘验所用时间均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三)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四)审理方式
1.方法: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2.人数:2名以上。
3.听证适用条件:
(1)重大、复杂的案件;
(2)申请人提出要求;
(3)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五)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1.复议申请的撤回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2)复议不停止执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证据的收集: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事后证据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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