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法的适用及企业分类
(一)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适用本法。
(二)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三)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合伙企业的分类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提示】
理解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确定的承担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二是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人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提示】
合伙企业的分类标准主要是合伙人构成不同。合伙人结构不符合法律规定,直接影响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及企业成立
【提示】有关企业设立条件
第一,出资人:人数、法律属性、国籍、法律禁止。
第二,出 资:数额、方式、缴纳、责任。
第三,章程(协议):订立、修改、效力。
第四,名 称:能用、不能用。
1、合伙人。
(1)人数: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法律禁止:
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或其他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性质:内部宪章;
(2)制定: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3)修改或补充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提示】
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强调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基础,比是否出资及出资多少更重要;所以涉及企业很多重大问题(事项)的决议或通过,在没有另行约定或法律规定其他规定时,合伙企业法一般规定为一致同意或协商一致。复习中注意归纳整理。
3、出资。
(1)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缴付
①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③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④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企业名称。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5、企业成立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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