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将闲置的房屋、场地出租的现象仍司空见惯,但实践中在涉税事项上,普遍存在未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租赁相关的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现象。

究其原因:

1.有些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专业业务水平低,有的可能根本非专业出身,相关业务接触较少,对涉税事项也缺乏认识,往往不经意间产生了偷漏税款的事实。

2.税务部门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涉税核查力度小,也几乎选择性忽略,即便偶尔查到也未必会深究,使涉税单位的违法成本低,导致有意或无意偷逃漏交税金。

3.房租收入属于非税收入,一些单位财政全额拨款,收到租金都要全额上交,反正单位不是受益者,反正无论缴税与否都要全额上交财政,嫌麻烦,也没有主动性去申报纳税。

4.不少地方单位的闲置房屋、场地只有使用权,产权归政府所有,比如产权可能都划转至国资部门管理,那究竟是以谁为纳税人,尚无定论。

5.房租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可能纳入了单位部门综合预算,财政部门会以各种方式返回给单位使用,考虑房租综合税负将近20%,缴税必然使单位实得收入减少,也会有意选择性偷逃漏交税金。

6.还有些单位经办人员即便明知要纳税,但考虑开票、报税、缴税等程序繁杂、耗时费力,何况查到无非是补交,干脆就无视税收。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字[2004]53号)第五条明确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出租房产、场地租金收入主要涉税种类及税率

1.增值税 5%(不动产租赁)

2.房产税12%(按不含税的租金收入为缴税基数,场地租赁不需房产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7%(以增值税额为缴税基数)

4.教育费附加3% (以增值税额为缴税基数)

5.地方教育费附加2%(以增值税额为缴税基数)

6.印花税1‰ (以租赁合同金额为缴费基数,如未注明价税分离,以含税价为基数)

所以,我们应明确房屋、场地的租金收入缴税是毫无疑问的,取得租金收入应向承租方提供税务发票,并履行申报缴税义务,再将税后收入作为非税收入缴入国库。

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后账务处理:

举例:假设某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租金(含税价)X元,经计算各项税金小计Y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时 ,以租赁合同、房产税票、增值税票、非税收入票据等。

借:银行存款 X

贷:应缴财政款 X-Y

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 Y

2.缴纳税费

借: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 Y

贷:银行存款 Y

3.将净收入上交国库

借:应缴财政款 X-Y

贷:银行存款 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