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完税证明开具

【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报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资料,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并发放完税证明。

【升级规范】

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个人完税证明;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间: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