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停业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

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发生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办理材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2 份。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市局及区县国税分局地址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工作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