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停业登记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 |
申请条件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发生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
办理材料 | (1)《停业复业报告书》2 份。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
事项名称 | 停业登记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 |
申请条件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发生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
办理材料 | (1)《停业复业报告书》2 份。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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