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申请条件 |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
办理材料 |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