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Ø

办理材料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3)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市局及区县国税分局地址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工作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