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申请条件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作

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材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市局及区县国税分局地址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工作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