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为2%。根据现行规定,教育费附加是3%,地方教育附加是2%,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举个例子,欢欢小卖部是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需要缴纳1000元的增值税,则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不享受任何优惠的情况下,应缴纳金额为1000×(3%+2%)=50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的申报期限
按月、按季或按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期限相同,实行按月、按季或按次缴纳。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的基本情况认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同时一并认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期限。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时,应同时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申报期:每月初15日或每季初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具体以税务局发布的官方通知为准。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体工商户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征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设定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操作流程】
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模块中的增值税申报功能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表《附加税费情况表》时,系统根据企业类型自动判断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进行减征扣除进行减免税费额。
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附表《附加税费情况表》,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需填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栏次,系统自动减征50%,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需填报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栏次,并选择正确减征政策适用主体。
(二)支持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3〕22号)
(三)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3〕22号)
(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3〕23号)
(五)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3〕23号)
(六)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优惠内容】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教育费附加的区别
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教育费附加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地方教育费附加是由各地省政府自行制定的,经财政部同意后实施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用于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教育费附加是由国务院规定的,用于扶持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国家政府性基金。
(2)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率不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率由各地省政府自行确定,一般为1%或2%。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率为3%,由国务院统一规定。
(3)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教育费附加的收入归属不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收入全部归地方财政,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预算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教育费附加的收入中,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部分归中央财政,其余部分归地方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