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转让增值税税率为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个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计税方法分别如下:
一般纳税人预缴环节
取得方式 |
预缴率 |
预缴公式 |
自建 |
5%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
非自建 |
5%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
一般纳税人申报环节
取得不动产的时间 |
计税方法 |
税率或征收率 |
计税依据 |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
可选一般计税 |
9%税率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
可选简易计税 |
5%征收率 |
非自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自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 |
一般计税 |
9%税率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
取得不动产的时间 |
计税方法 |
税率或征收率 |
计税依据 |
任何时间取得 |
简易计税 |
5%征收率 |
非自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自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