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
5 |
0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经营所得的计算是基于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以上企业且全部是独资的
如果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