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要缴纳的税费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增值税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注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免征政策)
  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以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房产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个人出租房屋的房产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另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个人出租房屋缴纳税费如何计算
  案例分析:
  一、假设张三在中山市西区出租个人住房取得月租金收入6000元(一次性收取),2023年5月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实际应缴纳税费分别是:
  (1)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因增值税免征,上述税费也免征。
  (3)房产税=6000×4%×50%=120元
  (4)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应纳税额=6000×2.7%=162元
  二、假设李四在中山市西区升华路出租非住房(假设土地面积为700平方米),租赁时间为2023年5月-2024年4月,月租金收入120000元,合同载明总金额1440000元。现取得2023年5月租金申请代开5月份收入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实际应缴纳税费分别是:
  按月缴纳:
  (1)增值税=120000÷(1+5%)×5%=5714.29(元)
  (2)城建税=5714.29×7%×50%=200元
  教育费附加=5714.29×3%×50%=85.71元
  地方教育附加=5714.29×2%×50%=57.14元
  (3)房产税=(120000-5714.29)×12%×50%=6857.14元
  (4)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应纳税额=(120000-5714.29)×2.7%=3085.71元
  一次性缴纳:
  (1)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700×8×50%=2800元(年税额为8元/平方米,于每年10月-12月一次性征收)
  (2)印花税=1440000×0.1%×50%=720元